承德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工业科技科2016-10-24 10:33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5号),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承德经济发展新引擎,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特色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支持鼓励我市各类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行业领军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发展定位明确。申报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配套设施完善。申报机构有自主产权或租期5年以上的场所,功能规划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场地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配套服务。

 (服务体系完善。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合理,配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队伍,创业导师达到5人以上。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代办工商注册、代理财务记账、纳税申报等方面的辅助服务能利用线上线下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专利咨询、产权保护、科技合作、培训辅导等创业服务,具有完善的投融资功能

 (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孵化入驻企业(创业团队)为目的孵化运行机制,建有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建有规范的企业(创业团队)入驻和退出机制。

 ()企业准入要求。众创空间内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达到10家以上。入驻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由3人(含)以上组成,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认定:

 (一)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负责辖区内相关机构的申报组织工作。

 (二)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科技局提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科技局初审审核同意后出具推荐函。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并在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确认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市场监管、税务、人社、民政、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各区县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和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众创空间孵化的成果、项目优先在本区县转化、产业化;

 (三)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对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其承德市众创空间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622

    承德市科学技术局                2016622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