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科技园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加速农业科技成果在基层推广转化,强化县域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园区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园区是在一定区域内,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机制体制创新为动力,集聚技术、人才、资金等现代生产要素,引领带动区域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农业科技企业聚集区。
第三条 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区域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村又好又快发展为总目标,按照“因地制宜、科技支撑、创新机制、突出效益”的原则,以科技为核心,强化技术的集成、熟化和产业化开发,加强技术的组装集成和示范推广,打造产业特色鲜明、基础设施过硬、运行机制灵活、带动效应明显的农业科技园区,引领支撑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 农业科技园区的功能定位:农业技术的组装集成基地,新型农业的示范展示基地,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的孵化基地,农村科技人才的培训基地和产学研合作的示范基地。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承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农业科技园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科技政策与产业政策,制定全市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方向;
2.负责对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和考核等工作;
3.指导县、区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
4.承办国家、省农业科技园区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 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业科技园区的管理工作,落实相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指导本地园区建设,并实施监督。
第七条 市级农业科技园区所在县(区、市)应成立园区地方协调领导小组,推动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农业科技园区应依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成立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园区内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申报市级农业科技园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成、配套齐全,并运行二年以上;
2.园区要有科学合理的规划,规划内容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3.园区具备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区,核心区相对集中并有明确的边界,并能通过“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引导带动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优化;
4.园区要有明确的建设主体,包括进驻到园区的企业、从事农业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事业单位等,以保障园区建设规划的实施和配套资金的落实;
5.园区要有较强的技术引进集成创新和孵化示范能力,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有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试验、集成、展示基地,有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与推广体系,具备较强的科技投入、创新能力;
6.园区要积极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要有一支科技特派员队伍,要建设成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基地,要在信息化、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7.园区特色主导产业突出,有相关科技型龙头企业入驻,能带动周边农民围绕主导产业实现产业化经营;
8.园区要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地方协调领导小组和园区管理机构),有与园区建设规划相配套的资金、人才、科技等规章与管理制度,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与政策措施;
9.园区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较显著,明显高于园区周边区域,对周边地区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与带动作用。
第十条 申报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应提交的材料:
1. 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格式见附件2);
2. 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格式见附件3);
3.规划图、技术合作协议等相关附件。
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申报认定程序:
1.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由农业科技园区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2.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采取会议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方式,对农业科技园区的规划设计、现实基础、发展潜力等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依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市科技局确定是否认定为市级农业科技园区。
3.市科学技术局对通过认定的市级农业园区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四、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竞争和淘汰机制。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市级农业科技园区进行中期评估,评估依据是市科技局批复的园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对未通过评估,或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进展缓慢的园区,责令其限期整顿提高,经整顿无效的,撤销市级农业科技园区资格。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园区资格。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技术经济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市级农业科技园区资格。
第十五条 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上报上年度园区工作总结等材料。
五、运行与保障
第十六条 农业科技园区应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企业资金为主体、银行信贷和社会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投资体系,不断提高农业科技园区投入水平。
第十七条 园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出台技术、人才、资金等优惠政策,鼓励农业科技园区发展。
第十八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领办、创办或协办农业科技园区。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以科技项目的形式,对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予以支持,促进其快速发展。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