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评估材料质量若干要求的通知
来源:发展规划科2016-11-03 09:49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科技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20111220-25日,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地球领域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制造、资源开发、电子与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092011年运行状况进行了评估。总体上看,评估材料的水平和质量普遍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些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经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要求,请以后参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在准备评估材料时予以执行。

一、务必提供详实清晰的佐证材料

佐证材料是评估的重要依据,佐证材料缺失或不完整将严重影响评估成绩。整理提供评估材料时应努力做到:

1.所有资源投入、成果产出、合作事项、重大活动等重要佐证材料完整有效;

2.分类有序装订佐证材料,必要时应在评估申请书中予以标记索引;

3.除有特殊保密要求外,按时提交全部佐证材料。

二、务必认真撰写评估材料

评估材料是评估的主要依据,应能够真实反映评估期内的工作。撰写评估材料时应努力做到:

1.上报的评估材料应经过集体讨论修改,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亲自审定;

2.客观、规范、简洁、清晰地描述评估期内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

3.未来3年发展规划,目标科学合理、具备可考核性,工作重点突出、内容具体、措施得力。

三、务必准确把握重点评估内容

准确把握重点评估内容是撰写好评估材料、统一评估口径的基础。对某些容易产生不同理解的重点评估内容明确界定如下:

1.自身收入:指评估期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获得的所有到位经费,一般包括财政经费、依托单位投入和其它收入。

财政经费:以依托单位银行到帐经费为准,经费性质要与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性质相一致;

依托单位投入:以实际发生的经费为准,同时要有内部任务书或任务合同作为佐证材料;

其它收入:以依托单位开出的收入票据为准,收入内容要与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内容相一致。

2.标准:只需列出以单位名义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地方)标准和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对于某一标准,应明确标注是主持单位还是参与单位,制定中的标准要求提供有关部门下达的立项文件。

技术含量较低的简单规定性标准可不必列出。

3.奖励:只需列出省级和国家级政府奖、经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全国性一级学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励证书中的获奖单位必须包括依托单位,且同时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试验的固定人员获得个人奖励证书。

4.知识产权:只需列出权利人为依托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试验固定人员的知识产权。购买、受赠等从外部获得的知识产权需同时提供相关文件。

5.工程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应超过总人数的2/3,并形成由参会委员签名的会议纪要。

6.代表性成果:应是单个项目研发或产业化成果。

7.开放运行:对外开放合作主要包括:建立合作(合资)研发机构、人员交流任职、承担委托研发课题、学术会议、设立开放课题、提供分析测试服务、对外培训、科普活动等。

学术会议主要列出主办或承办的30人以上规模的学术会议。

8.人才培养:培养的人才主要包括:纳入国家级和省部级人才计划人员、新获得专业学位或资质人员、晋升职称或职务人员、引进的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人员,以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实验室固定人员任导师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9.固定人员: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及其合作(分支)研发机构年工作日超过180天(不含法定节假日)者方可认定为固定人员。合作(分支)研发机构必须有明确的机构名称、双方单位成立合作(分支)研发机构的正式文件。

同一名人员不得同时列为两个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

10.论文专著:只需列出标注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名称的论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主持或参编的专著。

11.研发课题:研发课题一般包括政府(部门)资助课题、依托单位自筹经费课题和接受委托研发课题。

政府(部门)资助课题:只需列出依托单位作为课题承担(参与)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排名前3的省部级课题、排名前5的国家级课题和任负责人的子课题。

依托单位自筹经费课题:只需列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自行研发课题,包括合资研发、合作研发。对外委托研发课题在开放运行方面列出。

接受委托研发课题:可全部列出。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