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
来源:发展规划科2016-11-03 10:05浏览次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管理,规范评估工作,促进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通过绩效评价,全面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加快发展。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工作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分领域进行,周期为3年,每年对若干领域的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条 评估主要是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

实验室主要评估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创新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实验条件、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工程技术中心主要评估内容包括:研究开发能力与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试验条件、效益与影响、对外开放与运行管理等。

第六条 评估工作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学术或技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

二、评估组织

第七条 每年11,省科技厅确定次年评估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和参评单位。

第八条 参评单位在评估通知下达后三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河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见附件1)或《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申请书》(见附件2)。

第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学术或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依据《河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3)和《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4),对参评单位进行评估。专家评估分现场评估和会议复评两个阶段。

三、现场评估

第十条 现场评估对参评单位按研究方向分组,原则上同一组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的评估由同一专家组完成。现场评估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包括:

1、审阅《河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或《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申请书》;

2、听取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工作报告;

3、听取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研究人员代表性成果介绍;

4、现场考察。核实承担课题与到位研究经费、科研成果、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经济效益情况,检查仪器设备、技术装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抽查实验记录;

5、讨论、质疑、交流;

6、个别访谈;

7、专家讨论打分并形成现场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工作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实验室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的最能代表实验室研究开发实力和水平的重大研究成果,合作研究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论文、专著以署名或标注实验室为准。

工程技术中心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工程技术中心为基地产生的最能代表工程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实力和工程化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各现场评估专家组根据专家打分的结果,向复评会议推荐优秀、合格和列入整改等次的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

四、会议复评

第十三条 复评是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以会议形式对现场评估结果进行评议,一般在现场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 复评专家组由现场评估专家组的正副组长、同行专家以及根据需要邀请的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复评专家组通过听取现场评估专家组组长现场评估报告、现场评估排序前30%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的报告,审议现场评估结果,统一讨论、比较后,以投票形式产生优秀、合格和列入整改等次复评结果。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的复评报告主要介绍:

1、近三年在提高研究水平、改善实验条件、人才培养和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

2、重点介绍12项代表性成果;

3、今后三年拟开展的重大研究课题。

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的复评报告主要介绍:

1、近三年在提高研究开发能力、改善工程试验条件、创造经济效益和增强自身发展能力等方面取得的成绩;

2、重点介绍12项代表性成果;

3、今后三年拟开展的重大研究开发项目。

五、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复评结果进行审议,按优秀、合格和整改等次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发布。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是省科技厅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进行经费补助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条 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参评单位的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或工程技术委员会成员及与本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参加评估工作。参评单位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参评单位所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和参评单位提出批评,对弄虚作假和所报内容严重不实的,将直接列入整改等次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