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发展规划科2016-11-03 10:09浏览次数: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冀科平〔20085

 

关 于 印发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的 通 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河北省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进一步规范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实验室  建设  管理  办法  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8711日印

                                       (共印300份)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规范实验室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业及其它机构建立,代表河北省的科研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科研管理水平,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面向社会开放的基础研究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学科领域发展需求,开展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和行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培育和稳定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思想活跃、科技创新能力强的高层次学术队伍。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支持,科学发展。

第二章   

第五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是省重点实验

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制定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

3、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4、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调整和撤消。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省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省实验室的申报和建设。

2、负责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

3、为本部门、本地区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七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完成实验室建设工作;为实验室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

2、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确定实验室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组成人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4、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协助实验室制定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河北省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并组织审批立项。

第九条 申请建设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明确,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开展研究工作,对本学科领域发展具有推动作用,能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关键科学问题开展研究。

2、现有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明显优势,拥有一定数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3、实验室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60岁;每个研究方向应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科研业绩优秀的人才队伍,固定人员不少于25人。

4、科研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良好,能满足科研实验要求且对外开放。

5、具备培养高级人才的条件。高校申报的实验室应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科研院所及其它单位申报的实验室应具有培养或代培研究生的能力和条件。

6、有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的能力和开展国内外科研合作、学术交流的实绩。

7、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8、依托单位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实验室的责任,能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

9、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配套经费。

第十条 申报立项

1、根据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凡符合第九条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2、省科技厅受理申请,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支持、科学发展”的建设原则,进行初审,提出初选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确定建设项目。

3、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论证意见编写《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具体格式另发),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任务书》进行审核,下达建设计划。

《任务书》是实验室建设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审定后批复。

 

第四章 验收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可以“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筹)”名义开展工作,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并定期向省科技厅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后,提出验收申请,并按《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大纲》(具体格式另发)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对通过验收的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纳入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对未通过验收的,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加大建设力度,在半年内进行第二次验收,对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立项。

 

第五章 运行管理与评估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同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受省科技厅指导。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实验室主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八个月,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在岗时,应及时调整。实验室主任的聘任与调整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六条  实验室须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重大科研项目、重要学术活动,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依托单位须在保证实验室编制和人员安排的同时,制订吸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政策,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

第十八条 实验室须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课题,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到实验室进行客座研究。

第十九条  实验室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室以专著、论文等形式发表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考核、评估制度。

1、依托单位应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实验室每年应按省科技厅要求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

2、省科技厅依照《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对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评估结果是省科技厅对实验室进行经费资助的主要依据。《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另行发布。

3、凡纳入管理序列的实验室必须参加评估,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取消其“河北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依据评估结果,对评估优秀的实验室给予表彰,在科研立项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并增加投资改善其科研条件;对评估合格等次以上的,给予运行经费补助;对评估列入整改等次的,不予补助,连续两次列入整改等次的,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取消其“河北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五条  省资助的运行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技术软件、设置对外开放课题。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须分别按照1112的比例予以经费配套。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对实验室的补助经费和省资助的建设经费应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确需变更研究方向、更名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