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产业技术研究院审核论证办法(试行)
来源:发展规划科2016-11-03 10:12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产业技术研究院审核论证工作,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是指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定向组织方式组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产业技术研究院备案申请和组织实施审核论证工作。通过审核论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可以“河北×××产业技术研究院”名义开展工作。

第四条 鼓励按照产学研结合模式联合省内外重点科学院所、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

第二章 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 提出备案申请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所属产业应是我省具有优势的钢铁、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列入国家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的产业。所属技术领域应是“国家(省)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依托单位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一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作用,科技投入能力较大,能够为产业技术研究院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仪器设备等。

(三)参与单位应具备先进的研发条件和设施,在本行业或技术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参与单位一般不少于3家。

(四)启动建设阶段产业技术研究院研发人员应不少于120人,且专业、学科、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

(五)产业技术研究院应建立创新、灵活的合作机制,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要有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认可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

第六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须提交以下审核论证材料:

(一)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申请

(二)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方案(见附件一)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发科技发展规划(见附件二)

(四)设区市政府关于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意见

(五)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

(六)依托单位法人执照、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其他材料

第三章 审核论证程序

第七条 审核论证程序如下:

(一)提交审核论证材料

(二)初步审核。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产业技术研究院是否满足上述基本条件

(三)意见反馈。对于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审核论证材料,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

(四)专家论证。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经济、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召开审核论证会议进行审核论证。

(五)批复。对于通过专家审核论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予以批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所有审核论证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参与审核论证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诚信原则,认证履行职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