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发展规划科2016-11-03 16:05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承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旨在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和配套性,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优势、重点发展”的原则,依托我市主导和优势产业中研究开发实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等建立,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工作机制,营造有利环境,建成聚集优秀工程技术人才、研究开发和工程试验条件卓越,在解决我市产业重大技术需求问题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试验基地。

    第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国家、省特别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技术创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制订技术标准,推动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实行开放服务,承担行业、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章   

第五条  承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2、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指导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3、认定批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立、重组、调整和撤销。

4、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部门、本县、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和建设工作。

2、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完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工作,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

2、负责聘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确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工程技术委员会主任及组成人员。

3、根据工程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协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定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4、负责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研究开发方向明确,特色突出,紧密结合技术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技术研究;具备承担科研开发项目的能力,在本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和较高的影响

2、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有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技)术地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每个研究开发方向应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4、工程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较为完备能基本满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

5、依托单位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有筹措建设资金的能力,能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责任。

第九条 凡符合第八条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承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市科技局受理申请,根据考察和评审结果确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同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受市科技局指导。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每年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八个月,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在岗时,应及时调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逐步设立工程技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究开发计划和开放课题,评价工程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工程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工程技术委员会一般由711名市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工程技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开发人员、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日常管理事务。依托单位应保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享有用人自主权。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加大开放力度,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广泛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研究开发和工程试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以市场为导向,面向行业、企业承接开发设计和试验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论文、专著等形式发表的科研成果均应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确需更名、变更研究开发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考核制度。依托单位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向市科技局上报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评估制度。市科技局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研究开发能力与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试验条件、效益与影响、对外开放与运行管理等。对评估优秀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表彰并增加其研发经费投入,支持其承担市级以上研发课题。经评估后符合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条件的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新建的省级和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办发(20114号文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