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发展规划科2016-11-03 16:07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研究内容按期完成目标,提高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参照国家和省计划项目管理改革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将加强自主创新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重点。围绕承德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解决经济、社会中的瓶颈制约问题,提升产业竞争力为重点,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2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将创造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作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重要目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可用于支持重大成果国内外发明专利的申请和保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3、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账,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4、规范计划管理体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指令计划、指导计划分类,科技计划项目按资助方式分为财政资助经费项目、自筹经费项目,执行统一管理。自筹经费项目与财政资助经费项目同时申报,执行相同的立项程序,签订《承德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验收按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5、建立科研信用制度。科研项目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其项目主研人(前三名)不得再行申报、承担市级及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其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和承担市级及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其中承担单位是高等学校的,所在的学院(系)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和承担市级及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是医疗机构的,所在的科室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和承担市级及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6、加强科研项目的年度管理工作。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1020日前向市科技局及归口管理单位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报告内容见附件2

7、改革结题方式,建立项目验收制度

①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程序之一,是对项目是否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目标的考核与评价。2009年开始,所有项目结题方式实行验收制度,凡经批准列入市科技局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在计划任务目标完成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②项目验收以任务合同书(或经批准的项目申请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参考其它验收材料对项目的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知识产权的形成情况、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验收结论。

③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制度,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④项目需在任务合同书(或经批准的项目申请书)规定完成日期后半年内完成验收。

如不能按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完成日期后1年。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及技术发展等原因影响,需进行合同目标变更的,须报市科技局批准,并按批准变更后的目标进行验收。

对技术水平的评价不作为项目验收的内容。

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方式:由市科技局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同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并发布实施,对项目验收工作、专家库使用、延期验收等问题进行规范。

8项目已开始实施,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执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项目已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的,可以直接对项目予以终止。终止的项目,不再进行验收,结余的财政经费按相关规定退回。

凡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要追回全部经费。

9需要进行技术成果鉴定的项目,鉴定和验收可以同时进行;已经通过技术鉴定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可以不再邀请技术专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