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补充办法
来源:发展规划科2016-11-03 16:17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承德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科学、高效,在2009年制定的《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承德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基础上,参照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方面的新的规定,制定本补充办法。

  第二条  承德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承德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项目按资助方式分为财政资助经费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专家及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评估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

(二)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和规范;

(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四)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统计及信息发布;

(六)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县、区、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

(二)落实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相关配套经费和条件;

(三)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消建议;

(四) 按要求组织承担单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在项目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或经批准的项目申请书)约定,足额匹配自筹的项目经费,为项目实施提供所需的保障条件;

(二)负责项目实施,履行项目任务合同书(或经批准的项目申请书)确定的内容,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三)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四)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的调整、终止申请;

(六)按要求及时申请项目验收,科技成果登记;

(七)负责项目科研成果、固定资产等管理。

第七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参与评估咨询时,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评估意见;

(二)维护评估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三)与咨询评估事项有利益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咨询评估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立 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审定、签订任务合同书等基本程序。项目实施期一般为1-3年。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为承德市所属的或者在承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市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或协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合作或协作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报归口管理部门。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市科技局。

(三)国家、省、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审定程序

    (一)项目初审。市科技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   

(二)项目咨询评审(评估)。市科技局根据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立项咨询评审(评估)。

(三)项目立项。市科技局研究确定立项项目。

(四)项目下达。市科技局编制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财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明确项目考核指标及经费预算安排等。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或经批准的项目申请书)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重视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技术标准的制定,重视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十六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保障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中期检查,并作为项目调整、终止、撤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

(一)项目调整。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合同书(或经批准的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原则上不做调整,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指标、执行期限、经费发生变化或项目组成员发生变动等确需调整的情况,可依程序对项目做出调整。

(二)项目终止。在项目执行期内,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可行、他人已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致使项目实施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失败等情况,可终止项目执行。

(三)项目撤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科技局对项目做撤销处理:

1、在项目申请或实施过程中用剽窃、篡改、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成果或者弄虚作假;

2、组织管理不力等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

3、不按项目任务合同书执行或未经批准终止项目任务;

4、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造成严重后果;  

5、逾期不申请验收;

6、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7、其他主观因素导致项目执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第十八条  项目调整、终止和撤销程序

(一)项目需要调整或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项目调整的,要提出调整后的任务及安排;申请项目终止的,要对已做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做出经费决算。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执行和管理项目的相关各方进行信用评价,并作为其参与市级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3至5年申请项目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中存在欺骗行为的;

(三)所负责项目没有通过验收的;

(四)所负责项目被撤销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相关职责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专家或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咨询评审活动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