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市级财政科研经费是市财政安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所承担的科研工作。
第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购买科研成果等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明确。
第三条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费用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间接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20%比例安排。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赋予项目负责人劳务费审批权。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第七条 劳务费和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第八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九条 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条 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公告,采购合同向财政部门备案。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 依据科研项目性质建立分类绩效考评和公示制 度。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绩效考评细则,逐步推行第三方绩效考评。将绩效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覆盖指南编 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科技报告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实施信用评级分类管理,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
第十五条 推进信息公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项目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自我约束意识,完善内控机制,探索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预算编制、经费支出、财务决算等方面提供辅助服务,营造更好科研环境。有关主管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精简各类检查评审,创造鼓励潜心科研的环境条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 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承德市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承财教 〔2014〕173号)、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承德市财政局 承德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