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增信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工业科2017-05-03 11:15浏览次数:

承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增信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承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信基金(以下简称“增信基金”)是经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科技局联合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

增信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增信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增信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条 增信基金委托指定基金公司进行资金运作,承德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基金启动资金、安排年度财政预算、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承德市科技局负责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和技术性绩效评价指标的设定;基金公司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配资并对承德市科技局审定的创新项目进行投资审核及基金的商业运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三条申请增信基金支持的项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承德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科技厅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经营不足一年的企业不受此限制);企业负债率小于70%

3、企业上年度60%以上的营业收入来自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民生科技领域的产品或服务;

4、项目为科技研发能够形成产业化的项目;

5、项目申报年度未享受承德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直接拨款补助支持。

第四条增信基金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基金公司投资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实施。具体支持形式为:市财政将增信基金启动资金3000万元作为受托资金存入基金公司银行账户;基金公司协调金融机构根据基金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增信倍率(用N,N5表示,下同),在自主融资审核、自担风险的基础上,对科技部门审定的年度创新基金项目清单中的企业实施部分无抵押、无信用担保融资,融资利率在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20%,融资周期为1年,融资到期收回。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评审

第五条  承德市科技局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承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信基金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增信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并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对外公示。

第六条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本着自主自愿原则,通过承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申报并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增信基金项目立项审查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由承德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特点在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评审小组或委托科技评估机构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出具审核结论。对审核结论为审核通过的项目,由承德市科技局出具《立项通知书》,列入年度候选项目清单。

第四章  基金融资评审与运作

第八条列入年度候选清单项目由基金公司协调金融机构独立自主对列入候选项目清单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营、信用记录等内容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增信基金年度支持的额度建议并报送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必要时,科技局和财政局可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对未通过综合审查和经审查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基金公司应在项目审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出具《不予支持告知书》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对基金公司提供的基金年度支持额度计划进行复审后,联合批复增信基金年度融资计划。

第十条  根据增信基金年度融资计划批复情况,由基金公司协调金融机构对每个项目支持额度的1/N实施无抵押、无信用担保融资,其他部分可参照银行审贷要求,要求企业提供抵押担保或信用担保。以增信基金作为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原则上中型企业1年期最高贷款额度1000万元,小微企业1年期最高贷款额度500万元。

金融机构需承诺融资资金的利率在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20%,产生的利息由项目单位承担。对纳税地在市属区及市本级企业承担的创新基金项目,市财政对其融资产生的利息费用进行全额贴息,但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入下一年度科技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复后的融资计划,十个工作日内分别与承德市科技局签订《承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增信基金项目合同书》,与基金公司签订《承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增信基金合作协议》,在两项合同签订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金融机构将融资基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因客户违约、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因素导致融资资金损失部分由市财政承担最高不超过违约金额的20%,并列入下一年度科技支出预算对基金池进行注资补充,损失剩余部分由金融机构承担。由基金公司协同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对基金损失部分进行追偿,追索回的资金全额回补增信基金。

第五章  增信基金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增信基金项目全过程纳入财政绩效评价体系,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协助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绩效评价,委托专业机构或中介机构对资金运作、项目研发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推荐该单位和项目组前三名成员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单位需在合同到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签约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市财政指定的基金公司账户缴纳融资资金罚息;对于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项目,同时需要将全部贴息部分缴还财政。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承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增信基金项目合同书》、《承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增信基金合作协议》及本管理办法约定的项目单位,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可指定基金公司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承德市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承财教〔2014173号)与此文件中关于中小企业创新增信基金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此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