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指引
来源:承德市科学技术局2018-03-20 13:51浏览次数:

河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会议精神,规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更多的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创新型河北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建设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目的意义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服务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建设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组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孵化链条,是营造科技企业创新创业良好环境,培育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要手段,是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对实现河北转型升级、爬坡过坎、跨越赶超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二、建设标准

根据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现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标准暂定为:

1.在河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2.孵化场地手续齐全完备、使用合法,具备孵化企业的基本条件和安全条件。

3.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5%以上。

5.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在孵企业应属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科技型初创项目,在孵企业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的70%以上。

6.通过建立天使投资基金或与投融资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等方式,具有完善的投融资功能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三、评审流程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审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和国家级高新区负责所在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组织和申报工作。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科技局或国家级高新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河北省省级孵化器申请表、孵化器建设运营情况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所在地科技局或国家级高新区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或会议答辩,将拟认定的省级孵化器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孵化器建设规模,省财政科技资金对其搭建科技服务平台、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购置相关设备等给予部分无偿资助。支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各级相关科技计划和享受相关科技创新优惠政策。

(二)开展绩效评价。建立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表彰,并在每年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中给予优先支持。对考评不及格的给予帮扶指导,连续两次考评不达标的,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三)做好统计、宣传工作。各市科技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区要开展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将情况汇总上报省科技厅,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提供数据支撑。要利用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介宣传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效果和先进经验,为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