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来源:承德市科学技术局2018-04-11 15:24浏览次数:

第一条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为便于企业整体迁移到河北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快速确认,尽快享受高企税收优惠政策,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查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资质认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各国家级高新区是此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后的资质认定申请报告;

2.原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关于企业整体迁移的企业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4.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复印件;

5.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迁入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迁出地区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出具的清税资料复印件;

8.企业整体搬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条  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申报材料结构包括封面、目录、正文材料和封底。封面大小为A4纸版式,标明“XXX公司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流程:

1.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将编制的纸质申报材料按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要求上报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对企业整体迁移情况、申报材料等进行严格初审,并梳理、汇总报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完成网上重新注册。省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企业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向河北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提交重新注册申请。

第六条  由省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情况上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并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2.经审核,确认企业不属于整体迁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知企业。企业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要求,重新编制申报材料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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