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为便于企业整体迁移到河北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快速确认,尽快享受高企税收优惠政策,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查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资质认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各国家级高新区是此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后的资质认定申请报告;
2.原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关于企业整体迁移的企业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4.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复印件;
5.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迁入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迁出地区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出具的清税资料复印件;
8.企业整体搬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条 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申报材料结构包括封面、目录、正文材料和封底。封面大小为A4纸版式,标明“XXX公司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流程:
1.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将编制的纸质申报材料按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要求上报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对企业整体迁移情况、申报材料等进行严格初审,并梳理、汇总报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完成网上重新注册。省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企业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向河北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提交重新注册申请。
第六条 由省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情况上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并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2.经审核,确认企业不属于整体迁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知企业。企业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要求,重新编制申报材料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