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
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22〕1号)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月10日
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
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深入推进我市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减少科研管理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能创造活力,为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强市、魅力承德”提供强力科技支撑,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预算管理自主权
(一)优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简化项目预算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合并进行,将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作为确定项目预算的重要条件。(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赋予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调增、调减均不再通过项目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内部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优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式
(三)简化科研项目经费拨付程序。优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方式和流程,对经项目管理部门立项、公开竞争方式产生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研项目资金,允许科研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程序直接拨付至非本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对需调增单位资金收支预算的,市财政局按规定同步办理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手续,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四)规范科研项目经费拨付。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经费已经拨付至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经费支出进度可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实施进度自行掌握。(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放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五)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个人和青年人才倾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六)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及由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七)规范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评价验收后,已经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实行预算指标管理、未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四、落实科研人员奖励激励机制
(八)落实基本科研业务费激励机制。探索在市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试点,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从各级有关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3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健全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试点单位负责落实)
(九)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激励政策。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相关规定,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对持有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分不同情况以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方式兑现奖励和报酬,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要在充分吸收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约定。所兑现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的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落实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要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绩效工资的分配要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单位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五、打通科研经费支出管理“绿色通道”
(十一)改进“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对市属高校、科研单位的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二)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项目承担单位要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环节,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市财政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市财政局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三)简化科研项目验收财务管理。合并科研项目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验收评价有关流程,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作为试点单位,以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验收依据,取消科研项目验收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六、改革科研经费投入支持方式
(十四)探索实施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在市级科技计划试行经费使用“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履行科研诚信和遵守科研伦理道德、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健全经费包干制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市级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七、改进科研经费财务报销管理方式
(十五)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层面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单位统一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六)改进科研项目财务报销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应修订完善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七)提升科研项目财务报销服务能力。推进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共享,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效率和报销便利化程度。鼓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申报国家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八、改进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八)实施科研项目分类绩效评价。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九)优化科研绩效管理。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绩效管理流程,精简绩效管理环节,对科研项目的绩效目标指标制定、执行监控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统筹安排推进,切实提高绩效管理质量和效率,减轻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工作负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涉及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财会与日常监督的协调联动,强化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监督检查数据共享和结果互认。推进“数据多跑路、科研人员少跑腿”,减少过程检查频次,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加强科研项目诚信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经费使用动态监管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失信情况,将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建立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市审计局、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九、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十一)明确科研经费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优化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意识,着力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项目承担单位要履行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二)强化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宣讲。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现行的科研项目、科研资金、科研人员等管理办法,清理、修改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规定。要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媒体等宣传渠道进行宣传和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要面向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进行专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水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三)强化政策落实情况跟踪指导。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