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承德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请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承德高新区科技局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宣传解读、信息咨询、承诺受理、投诉处理等管理服务工作,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通过服务场所、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查阅、索取或下载。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机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及时告知专项审计中介机构。
二、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三、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不需再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相关佐证材料。
不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符合上述3项条件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职业资格、人员情况等证明材料。
联系人:郝梓辰 王浩然 联系电话:0314-2050075
附件: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