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充分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引领示范作用,加快构建我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体系,按照《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冀科外〔2019〕10号)相关规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合基地申报类型
河北省国合基地分为四种类型: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请各申报单位参照《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确定申报国合基地类型。
二、重点支持方向
根据我省国合基地建设布局和发展现状,结合我省国际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2025年度国合基地认定重点支持方向是:
1.培育建设国际创新园。本着“培育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研发基地、科技产业基地、产业聚集区等各类科技园区,建设国际创新园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导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或地方特色产业,利用产业链条比较完整、集中的产业集群优势,开展对产业科技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国际科技合作,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申报国际创新园,除符合《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外,申报机构还须与国(境)外政府机构、科研单位、知名企业、高校等建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园区内与国(境)外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关系的企业达到5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家以上、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达到2家以上。归口管理部门需对拟推荐的国际创新园进行调研论证并明确本级支持措施,由申报机构所在市级人民政府(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2.重点支持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建设。鼓励和支持我省有关单位和企业机构与国(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开展合作,引进国(境)外优质创新平台和关键技术项目,或在国(境)外建设布局海外研发机构、海外创新中心、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国(境)外先进技术或推动我省先进适用技术输出,促进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单位,建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承担过省级以上重点研发任务的优先支持认定。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的单位,完成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合作研发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优先支持认定。
3.鼓励支持建设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支持有关单位、机构立足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需求,在我省建设或引进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和平台,或在国(境)外布局建设海外创新中心、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等,搭建和拓展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与国外知名创新平台、科研机构、著名大学、企业开展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技术转移活动,促进国际优质创新资源在我省聚集或推动我省先进适用技术输出,助力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技术力量配置优化,为我省创新能力提升提供支撑。申报机构须具备组织举办国际科技合作对接活动的条件能力,累计成功向我省或向海外转移转化技术成果5项以上。
4.鼓励支持企业机构“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支持我省企业机构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密集或“一带一路”国家,通过自建、并购、合作共建等方式依法建立海外研发机构、海外科技创新中心或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等,整合当地技术、人才、项目、服务等创新资源,开展科研开发、技术转移孵化、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引进来、走出去”活动。对于落地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根据国合基地类别,重点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上予以优先支持认定。海外研发机构、海外科技创新中心或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等申报国合基地的,建设依托单位须为国内母体公司。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河北省所属的或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海外科技创新中心或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的,须在当地完成注册或登记备案,且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关系。申报单位注册时间和海外企业机构的设立时间须为2023年10月1日(含)之前。
2.申报单位具备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和资金来源,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管理创新等实施方案,设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对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有引领和示范作用。设立的海外研发机构、科技创新中心或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等在当地有固定场所,基础设施完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的科研条件、研发团队和研发能力,取得较好的研发成效;技术转移机构具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孵化能力,服务功能完备,有效聚集当地创新资源,并建立了对接国内产业,促进成果国内转化、产业化的工作机制。
3.符合《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要求的申报条件。基地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一致。
4.境内外合作双方须签定相关科技合作协议,协议书有效期必须涵盖本次国合基地申报截止时间之后1年以上。申报时,需提供中外双方合作协议书(文本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及签约背景说明、签约照片等相关材料。国(境)外合作对象是国(境)外知名科研机构、著名大学、企业的,与合作方保持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将予以优先认定。
5.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和申报单位法人代表以及有关管理成员无不良社会信用和科研失信记录。
6.申报内容及材料不涉密。
7.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要落实《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9〕1号)《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弄虚作假。列入联合惩戒、记入科研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人员,不具备本年度申报资格。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国合基地的单位,须填写《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附件),签署诚信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报归口管理部门。
2.省科技厅按照《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认定评审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开展国合基地评审认定工作。
五、其他事项
1.申报材料
下列材料(含标注页码的目录)按顺序使用A4纸双面打印,胶装成1册,一式四份,其中1、3、4、5项必须提供,2、6、7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供。
(1)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含实施方案)。
(2)建设国际创新园申请函(市政府名义)。
(3)基地依托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复印件),海外研发机构、海外科技创新中心或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还需提供在驻在国(地区)注册登记证书、国内母体公司出资证明以及其他能够佐证海外创新机构与国内母体公司系隶属关系的材料(文本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
(4)中外双方合作协议书(文本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及签约背景说明、签约照片等相关材料。海外研发机构、海外科技创新中心或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还需提供土地购置佐证或与驻在国(地区)签订的工作场地租约(文本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
(5)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取得的成果性材料。海外研发机构、海外科技创新中心或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还需提供已取得成效的佐证材料。
(6)产学研合作协议,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佐证(复印件)。
(7)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佐证(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技术转移合同或协议,经济社会效益佐证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8)申报海外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在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基地类别后标注(海外)。
2.报送相关事宜
材料要求:纸质版材料双面打印,胶装成一册,一式四份(报送地址:承德市府前路1号行政中心南楼404室)。电子版《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含实施方案),word格式(发送至邮箱kjjhzcgk@chengde.gov.cn)。
报送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2日。
联系人:张晓磊 田野
联系电话:0314-2050078
承德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18日
《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冀科外〔2019〕10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