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和价值发现作用,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工作, 2021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为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评价核心, 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指明了方向。2021年12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6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2022年6月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定同意,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承德市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针对科技成果的评价导向作用和价值发现作用发挥不够,多维度、分类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不健全,科技成果评价行业不成熟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举措,系统部署了我市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由总体要求、确定评价标准、构建评价体系、畅通转移转化渠道、组织实施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以及坚持正确的评价导向、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体系、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四项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科学分类,遵循多维度评价标准。提出了开展科技成果多元价值评价、实施科技成果分类评价、破解科技成果评价“四唯”问题、强化科技成果评价的绩效导向、探索创新科技项目评估评价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六方面意见。
第三部分:共同参与,构建多元主体评价体系。提出了加强科技成果评价队伍建设、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强化科技成果评价的依法合规监督三方面意见。
第四部分:尊重规律,畅通转移转化渠道。提出了推进科技成果熟化和应用 、加强技术交易网上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进场交易、推进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四方面意见。
第五部分:组织实施。提出了加强统筹协调、落实主体责任、营造良好氛围三方面意见。
在省政府实施意见中,提出了“在承德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试点一批科技成果评价与科技成果转化改革举措”,为落实该项重点改革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实施意见》专门设立独立篇幅,提出了“围绕承德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需求,开展科技成果评价与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简便实用的制度、规范和流程,科学合理的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工具和模型,形成可操作、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评价模式, 更好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促进我市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和转化”的工作意见。
三、出台的意义
《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承德重要讲话指示精神,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在对标对表省实施意见基础上, 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为促进更多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吸引更多科技成果来我市转移转化,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形成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新动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我市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强市、魅力承德” 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相关政策文件https://kxjsj.chengde.gov.cn/art/2024/4/1/art_11000_9949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