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市科规〔2022〕1号
各县(市、区)自治县科技管理部门,承德高新区科技局,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深入实施“揭榜挂帅”制度,根据《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揭榜挂帅”组织实施工作指引》,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承德市“揭榜挂帅”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有关工作安排,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7月1日
承德市市级“揭榜挂帅”科技计划项目
组织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力有序推进创新攻关的‘揭榜挂帅’体制机制”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的有关要求,根据《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揭榜挂帅”组织实施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揭榜挂帅”制是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方式的制度性创新。由企业为主的创新主体提出的依靠自身科研能力难以解决的技术需求,或者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提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需求,通过科技管理部门公开征集、公开发布揭榜任务,引导社会力量揭榜攻关,促进技术供应端和需求端精准对接,予以立项科技计划项目并给予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加快解决制约创新发展的技术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三条 承德市“揭榜挂帅”项目分为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种类型。主要支持承德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3+3”主导产业以及特色产业集群和开发区(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
技术攻关类主要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前沿技术等,有效吸引集聚市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参与技术创新,提高本地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我市乃至更大范围相关产业的技术应用水平。成果转化类须具备转化应用或产业化条件,符合我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第二章 项目类型及条件
第四条 “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实施主体包括需求方和揭榜方,揭榜方不能与需求方为同一单位或有股权关联关系。
(一)技术攻关类项目:由承德市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通过承德市科技局发榜后,由国内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等进行揭榜。
(二)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针对全国范围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通过承德市科技局发榜后,由符合自身发展方向,有技术需求和应用需求,在承德市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揭榜。
第五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需求方和揭榜方条件如下:
(一)需求方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对我市产业或企业自身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前沿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有内在迫切需求,且依靠自身研发能力难以解决。
2.有明确的研发目标或技术参数需求。
3.项目完成后能率先在本企业应用,有助于提升产业或区域核心竞争力,带动承德市乃至更大范围相关产业的技术应用水平。
4.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条件等。
5.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二)揭榜方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积极响应技术需求方,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2.具有相对稳定的技术支撑队伍与相关经验,能协助技术需求方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
3.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六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需求方和揭榜方条件如下:
(一)需求方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明确,对经济社会发展能够发挥明显推动作用。
2.拥有较为稳定的成果转化技术支撑团队,成果转化过程中能够提供持续的技术服务。
3.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二)揭榜方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承德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重大技术成果转化需求。
2.拥有较强的成果转化人才队伍,能够提出可行的成果转化方案。
3.具有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4.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章 组织实施流程
第七条 需求征集。需求方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当年通知要求,填报“揭榜挂帅”制项目需求。内容主要包括:需求背景、需求内容、拟解决关键技术及其指标、成果转化内容与形式、时限要求、项目研发投入、对揭榜方的要求、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
各县(市、区)、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向市科技局推荐本地重大技术或成果需求,形成联动机制。
第八条 审核论证。市科技局采取单独或联合市直有关部门方式,组织行业专家对需求进行论证,重点对承德市产业发展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的关键核心技术或急需的科技成果需求进行遴选。
第九条 发布榜单。市科技局根据审核论证情况,商需求方确定榜单,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贤揭榜。
第十条 揭榜申报。有关单位对照榜单要求,结合技术需求实际和自身情况,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向需求方提出揭榜意向。
第十一条 组织对接。市科技局组织需求方与具有揭榜意向的单位进行项目对接和商讨洽谈。对达成合作意向的,明确项目名称、合作内容、研发标的额、产权归属等内容,拟定揭榜协议(合同),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科技局。
需求方无法确定唯一合作对象的,在征得揭榜方同意后可采取“赛马制”,平行启动,以最先达标的揭榜方为优胜者,其余揭榜方自动淘汰。
第十二条 揭榜公告。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和揭榜协议,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需求方与揭榜方正式签订揭榜协议(合同)。技术攻关类项目的需求方或成果转化类项目的揭榜方与市科技局签订计划任务书,发布揭榜公告。
第四章 资金支持和使用方式
第十三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的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对象为需求方,成果转化类项目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对象为揭榜方。
第十四条 已获得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多头申报“揭榜挂帅”项目。
第十五条 “揭榜挂帅”项目资金坚持多元化投入,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为辅,鼓励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投入。由县域推荐纳入市级发榜的需求并成功揭榜的,鼓励县级财政给予项目配套支持。
第十六条 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事前、事后资助相结合的方式。
技术攻关类项目的资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揭榜协议约定的技术攻关实际支付金额的40%,单个项目财政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资助资金待需求方按揭榜协议约定拨付第一笔资金给揭榜方后予以拨付,技术需求方首次拨付资金凭证作为财政资助资金拨付佐证,拨付金额按照技术需求方拨付该笔资金占协议标的额的比例确定。项目进行综合评价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成果转化类项目的资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揭榜协议约定的成果转化实际支付金额的30%,单个项目财政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待揭榜方按揭榜协议约定拨付第一笔资金给需求方后予以拨付,揭榜方首次拨付资金凭证作为财政资助资金拨付佐证,拨付金额按照揭榜方拨付该笔资金占协议标的额的比例确定。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完成、综合评价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应急性技术攻关“揭榜挂帅”科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额度。
第十八条 “揭榜挂帅”科技项目的财政科技支持资金可用于关键技术研发、中间试验、新产品开发、技术标准制定等方面,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揭榜挂帅”科技项目不列入承德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限项范围。对揭榜方的项目申报单位不限制注册成立时间,不限制项目负责人的年龄、学历和职称。
第二十条 需求方和揭榜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揭榜协议和任务书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避免产生纠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实施过程中,揭榜方与需求方须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和揭榜协议(合同)等文件中确定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立项后,不得降低项目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项目有关单位应严格履职尽责,落实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如实记录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科研数据。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揭榜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的,须与需求方达成一致意见,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及时向市科技局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
第二十四条 因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考核评估未达标,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列入失信行为,经专项审计后,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资金,项目作终止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无正当理由造成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揭榜方与需求方产生严重分歧无法继续合作,发生严重信用问题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作撤销处理,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骗取财政资金、拒不按本办法执行项目的行为,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